標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 及陪產假相關事宜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2-01-26 00:00~2022-02-02 23:50 更新時間: 2022-01-26 17:51:10
訊息內容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年1
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
及陪產假相關事宜,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042356號、第
1110140034D號及第1110140008B號函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
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
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
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111年1月18
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
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
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
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
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
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
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