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延後開學4日,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1-02-17 00:00~2021-02-24 23:50
更新時間: 2021-02-17 08:52:54 |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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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2月8日總處培字第1100012245號函辦理。 |
二、 |
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10年2月18日至21日間,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
三、 |
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
防疫照顧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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