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內政部警政署宣導資料-警政署呼籲報備或繳銷「操作槍」,以免受罰,請查照。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體衛組長
日期起迄 2020-12-14 00:00~2020-12-21 23:50 更新時間: 2020-12-14 16:22:18
訊息內容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20條之1業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相關「模擬槍」之定義、管制(理)及罰鍰均予修正,內政部於同年6月12日會銜經濟部公告修正「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在案。


二、依據槍砲條例第20條之1第3項:「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8項:「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即自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完成報備持有者,可依法不罰。


三、目前發現部分學校留有「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T65K2、T91步槍或儀隊用禮槍可能為模擬槍範疇,為避免各級學校不瞭解槍砲條例修正且未依期限報備而受罰,請加強向各級學校宣導儘速將「民間廠商」所製之教學用槍送請轄區警察機關鑑驗確認,若屬模擬槍,可申請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


四、檢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警政署宣導資料(含宣導圖卡)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