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重申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及「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以下簡稱預算法第6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訊息分類 會計室
公告單位 會計主任
日期起迄 2020-06-17 00:00~2020-06-24 23:50 更新時間: 2020-06-17 10:07:21
訊息內容

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6月16日府主預字第1090203994號函辦理

主旨: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重申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及「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以下簡稱預算法第6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6月10日主預字第1090101587號函辦理。

二、審計部108年9月16日台審部一字第1081001880號函略以,經查核中央政府各機關(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08年1至6月辦理政策宣導情形,仍有部分機關缺失事項尚待改善,包括:未依立法院決議,於預算書專項編列宣導經費;未依規定明確標示廣告字樣;未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定;未依規定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單獨列示。為避免發生前述缺失情形,辦理政策宣導時,請各機關切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三、現行網路新興媒體宣導方式多元,運用Facebook、Line、YouTube、網路論壇等辦理政策宣導,亦請依預算法第62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

.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