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H1N1防疫-公教人員差勤Q&A |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09-11-18 00:00~2010-11-18 00:00 更新時間: 2009-11-25 10:30:06 |
| 訊息內容 |
問:子女就讀學校或班級因H1N1疫情停課,公教人員需照顧子女時,應如何給假? 答:教育部98年9月7日台人(二)字第0980151632號書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9月1日局考字第0980064230號函示,因H1N1新型流感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第一類傳染病移除(註:改適用第四類傳染病防疫),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學校或班級,若因H1N1疫情停課,而公教人員需照顧子女者,必須回歸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亦即只能請「家庭照顧假」、「事假」或「休假」等假別辦理,無法核給公假。 註:「家庭照顧假」每年七日,課務自理,且其日數與事假合計後,超過七日者(公務人員為五日),必須按日扣薪。但「家庭照顧假」不計入年終考績(核)之事假日數統計。 問:公務人員(不含教師)實施自主健康管理、或出現H1N1新型流感症狀,或確定感染H1N1新型流感時,應如何給假? 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9月8日局考字第0980064337號函訂頒「因應H1N1新型流感公務人員防疫建議及請假規定」,規定如下: 一、配合實施自主健康管理或出現症狀請假者,應以病假、休假或事假辦理。 二、確定感染H1N1新型流感,應即請病假,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三、公務人員於班級停課期間,應照常上班。班級補課期間,如依縣政府規定必須配合上班者,則於事後給予補休或加班費。 四、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問:教師出現H1N1新型流感症狀、或確定感染H1N1新型流感症狀,或任教班級因「325」防疫標準而停課時,應如何請假? 答:教育部98年9月4日台人(二)字第0980153450號函訂頒「因應新型流感『325』停課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教職員出勤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幼稚園教師、國小導師遇班級停課時,應即在家自我健康管理,由人事室以「停課」登記假別,「停課」日數不計入事假、病假統計。 二、國小科任教師、國高中全體教師(含導師及科任教師)遇班級停課時,則仍須照常上班,但應實施自我健康管理,並依「自主健康管理監測表」進行自我檢測,再視症狀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三、教師本人如出現症狀無法到校上課者,應以病假登記,且須計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但不列入成績考核計算;惟如經證實確認未感染H1N1新型流感,則應返校授課,若持續請假者,須依病假處理,並列入成績考核之計算。 四、確定感染H1N1新型流感者,應即請病假,但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成績考核之計算。 五、實施自我健康管理期間,如檢測發現有符合「自主健康管理監測表」附註欄所載「類流感定義」之三項症狀時,應即將「監測表」送健康中心護理人員判斷應否請假休養。如經護理人員簽註應請假,請將該表再遞送教務主任、訓導主任核章,再陳送校長核定,經核可者,即依症狀或確診情形,回歸上述相關規定給假。(未確定感染H1N1新型流感者,如未經本項程序逕行請假,不得適用上開規定給假,其日數須計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核計算) 六、補課鐘點費及教師感染H1N1新型流感病假期間之代課鐘點費,均由學校支應。 七、校長、行政人員(含兼行政職務教師)及工友(含技工)於班級停課期間,應照常上班。班級補課期間如依縣政府規定必須上班者,則事後給予補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