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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公布停課標準後可能面臨的問題及因應 Q&A
(教育部 109.3.12 修正版)
Q1.如果學校裏有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 例,該班停課,師生應採取什麼健康管理措施? A: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5 日公布「具感染 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確定病例之接觸者應採取居家 隔離 14 天之措施,所以如果有師生被列為確定病例,其他 接觸者會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經過疫情調查後,開立 「居家隔離通知書」: 1.師生應依據通知書中的規定留在家中(或衛生局指定範圍 內),禁止外出,並於隔離期間,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 次、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如下列表格),主動通報地 方衛生局/所; 2.地方衛生局/所會追蹤師生早晚體溫紀錄,若有發燒、咳 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應主動與通知 書填發人聯繫,由填發單位安排就醫,並應全程佩戴口罩 及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醫。 Q2.當學校教職員工生或工作人員為確定病例時,為什麼要暫 停各項大型活動,如班際活動、社團活動、運動會等,並 取消以跑班方式授課? A:因為減少大型活動可降低傳染風險,避免疫情在校園擴 散,所以如果學校教職員工生或工作人員為確定病例時, 就要暫停各項大型活動,如班際活動、社團活動、運動會 等,並取消以跑班方式授課。 Q3.為什麼停課期間都是 14 天? A: 1.依據疾病管制署網站資料顯示,病毒潛伏期是從暴露病毒 至可能發病的這段觀察時間,依據世界衛生組織與中國大 陸官方資訊,2019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之潛伏期為 2 至 12 天(最長 14 天)。
2.且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5 日公布「具感 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病例之接觸者經過疫情調查 後,採取「居家隔離」14 天之措施,因此停課期間定為 14 天。 Q4.如果是導師或老師被確診,是不是上過課的班級都停課? (如果某班級有確診停課,是不是上過該班級的老師都停 課?) A: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5 日公布「具感染 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確定病例之接觸者經過疫情調 查後採取「居家隔離」措施,所以如果有導師或老師被列 為確定病例,其他接觸者會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經過 疫情調查後,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因此上過課的班 級原則上要停課。 Q5.停課標準對象為何沒有包含學校職員? A: 1.因為學校職員不一定都會與教師及學生有直接互動、接 觸,所以目前標準並沒有針對學校職員做統一一致性的規 定。 2.確定病例之接觸者會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人員經過疫情調 查後,再決定是否對相關人員依據「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 管理機制」進行相關健康管理措施。 Q6.停課後,停課的課程需要補課嗎? A: 1.國中小:停課課程均應補課,由學校訂定補課計畫、安排 補課時間及教學進度,運用課餘或假日時間補課或彈性調 整上課日期等方式辦理。 2.高中職:學校遇到停課情形,得於第 8 節、假日或暑期補 課,或採取學校現有之設備進行線上教學補課,滿足每學 分 18 節課;學校並得視需要彈性調整定期評量次數,但 仍應兼顧學生學習成效。
3.大專校院:學校遇停課情形,得縮減上課週數,採 1 學分 18 小時彈性修課,於週間或線上課程等補課方式辦理,惟 仍應兼顧教學品質及學習效果。 Q7.學校如有確定病例,由誰來進行疫情調查? A:學校如有確定病例,會由地方衛生單位或疾病管制署人員 進行疫情調查,請學校務必配合衛生單位,以利儘速完成 疫情調查後,針對相關人員依據「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 理機制」進行相關健康管理措施。 Q8.停課的班級及隔壁班級,是否要按照規定居家檢疫? A:會依照地方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後,依據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5 日公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 機制」,如有接觸史者,會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Q9.學校出現第 2 位確診,全校停課的時間如何計算? A:學校如有確定病例,會由地方衛生單位或疾病管制署人員 進行疫情調查,掌握感染方式後,會依據「具感染風險民 眾追蹤管理機制」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相關健康管理措 施。因此停課計算方式還是要由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後 決定。 Q10.班級及學校停課期間,代課教師的薪水如何計算? A: 1.代理教師:其待遇以月薪支給,倘補課在該師聘期內,則 無薪資計算問題;倘補課期間超出該師原聘期,應視補課 日期而有延長該師聘期之必要,且薪資則依延長後之聘期 計算。 2.兼課或代課教師:其待遇以鐘點費支給,停課期間因無需 授課則不應支領鐘點費,後續仍須補足課程,於補課時依 實際授課節數發給鐘點費,因此應不致衍生需多支付代課 鐘點費的問題。 Q11.小孩停課,家長能不能請防疫照顧假?(3 月 12 日更新) A:
1.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27 日函,防疫照顧 假之規定如下: (1)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學校及教育機構符合「校園因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 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除得依現行各 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 加班補休辦理外,可比照延後開學期間之應變措施,家長 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薪資及其他相關權益等之 處理亦比照該措施之規定辦理。 (2)另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 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 照各級學校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 2.符於上述規定之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如有學童照顧需求, 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 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最後更新日期 2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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