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108年7月10日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1案,如說明,請查照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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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輔導室 |
公告單位 | 資料組長 |
日期起迄 | 2019-07-09 00:00~2019-07-16 00:00 更新時間: 2019-07-09 08:44:59 |
訊息內容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94589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校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三、前開資訊請貴校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保障其權益。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來函影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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