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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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8-12-19 00:00~2018-12-26 00:00 更新時間: 2018-12-19 17:04:51 |
訊息內容 |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如附件),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107年12月17日法授廉利字第10700098410號函辦理。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三、 旨揭公告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