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8-12-12 00:00~2019-03-14 00:00 更新時間: 2018-12-12 09:30:02
訊息內容 主旨: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
二、 修正要點摘述如下:
(一) 聘僱人員事假日數由五日酌增二日為七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增加喪假運用彈性。(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增加慰勞假運用彈性,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十四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