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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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8-12-12 00:00~2019-03-14 00:00 更新時間: 2018-12-12 09:30:02 |
訊息內容 |
主旨: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 二、 修正要點摘述如下: (一) 聘僱人員事假日數由五日酌增二日為七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增加喪假運用彈性。(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增加慰勞假運用彈性,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十四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