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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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8-11-22 00:00~2018-12-22 00:00 更新時間: 2018-11-22 17:39:40 |
訊息內容 |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一、 依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64561號函辦理。 二、 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 公務人員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本款規定予以補助,且得補助當日全日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 (二) 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假日前後一日休假半日視同連續)。 (三) 符合第三目請領休假補助者,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含休假半日當日之前後一日)。 (四)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三、 檢送行政院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