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8-11-22 00:00~2018-12-22 00:00 更新時間: 2018-11-22 17:39:40
訊息內容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生效
一、 依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64561號函辦理。
二、 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 公務人員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本款規定予以補助,且得補助當日全日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
(二) 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假日前後一日休假半日視同連續)。
(三) 符合第三目請領休假補助者,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含休假半日當日之前後一日)。
(四)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三、 檢送行政院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