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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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8-05-29 00:00~2018-06-28 00:00 更新時間: 2018-05-29 16:15:53 |
訊息內容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依上開規定,如本縣選舉委員會或各鄉(鎮、市)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機關(單位)、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並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