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有關「林靖嵐聽障舞團針對網友惡作劇語音訊息」臉書影音聲明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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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輔導室 |
公告單位 | 資料組長 |
日期起迄 | 2018-05-17 00:00~2018-05-31 00:00 更新時間: 2018-05-17 09:45:05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45908A號函辦理。 二、近日林靖嵐聽障舞團收到許\多惡作劇語音訊息,並於社群網路公開說明,經瞭解傳送語音訊息大多為國、高中學生,請學校針對此事件於相關集會向學生宣導,對身心障礙者應予以尊重,並進行相關法治教育,以避免爾後再發生是類案件。 三、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13條規定,「學校(園)及機構應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全體教職員工與學生認識、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以支持其順利學習及生活。前項所定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包括研習、體驗、演講、競賽、表演、參觀、觀摩及其他相關活動;其活動之設計,應兼顧身心障礙學生之尊嚴。」爰請各校依規定辦理,以使校內師生對身心障礙學生更瞭解,以落實友善校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