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重申本縣代理教師聘期如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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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8-03-13 00:00~2018-06-13 00:00 更新時間: 2018-03-13 09:16:25 |
訊息內容 |
主旨:重申本縣代理教師聘期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縣代理教師聘期,本府前以106年10月26日府教學字第1 060346419號函(諒達)知各校,重申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開學前1日(或實際到職日 )至次年7月31日」。 (二)再聘且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全學年度聘任,自當 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 (三)未兼行政職務代理教師聘期仍維持開學前1日(或實際到 職日)至次年7月1日期間內依實際需求訂定(惟代理原因 消失即應終止聘約)。 二、有關本府107年1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70011064號函(如附 件)係籲請「彰化縣教師會」勿以訛傳訛,打擊本縣教學士 氣,惟「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卻於107年3月2日107彰縣 教職工會字第1070000046號函(諒達)說明二將上開聘期規 定斷章取義,混淆視聽,實為憾事。 三、經查桃園市、臺南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 縣、雲林縣等7個縣市,於本(106)學年度代理教師聘期並未 全學年聘任。本府針對「兼任行政職務」(含編制內及教 育部專案補助增置員額)之代理教師,予以延長聘期,對 代理教師之聘任條件,並未比六個直轄市差,自106學年 度第2學期起修正聘期得延長至學年度結束(即翌年7月31日 ),若獲得學校再聘,即可全學年度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