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7-11-29 00:00~2018-03-01 00:00 更新時間: 2017-11-29 14:22:45
訊息內容 一、 第七點係規範因公出國規定,爰將非因公出國「惟出國性質顯與職務無關者,應以休假或事假方式辦理」之規定移列第八點。並增加「各機關首長、學校校長因公出國應報府核准後,方得辦理請假手續。」之規定,敘明各機關首長、學校校長辦理因公出國流程。(第七點)
二、 增加「出國性質顯與職務無關」、「以休假或事假等方式辦理」之文字補充說明非因公務之定義及非因公出國應依規定以休假或事假等個人假別辦理。另考量學校校長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國際組織邀請之因公出國案件於非寒暑假期間辦理者不在少數,應視個案判斷其出國性質是否與其職務顯有相關以及是否影響校務及行政業務之推展,由本府本權責認定。爰刪除第二款「校長因公出國宜利用寒暑假辦理」之規定,更改為應報本府核准,並移列第七點規定。並補充「學校校長非因公出國並應先報本府核准」之流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