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請畢不扣薪假後,接續請例假日前後扣薪事假或家庭照顧假,例假日是否扣薪疑義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7-06-28 00:00~2017-07-28 00:00 更新時間: 2017-06-28 08:26:28
訊息內容 1.查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
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
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第19條第4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
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並按第6條第2
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
數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
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
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2.另案經轉准銓敘部106年5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64224871號
書函略以,倘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
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於例假日前後再分別請扣薪之事假
及家庭照顧假,其前後假別雖有不同,惟究其本質均屬連
續未到公服勤且須扣除俸(薪)給之情形,該例假日期間
亦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基於公教權益衡平之考量,所
詢教師遇有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