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105學年度第2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06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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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7-01-19 00:00~2017-01-26 00:00 更新時間: 2017-01-19 14:10:27 |
訊息內容 |
105學年度第2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06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資格同仁,請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件於106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請: 一、繳交申請表1份,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並須再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符合請領規定,但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五、申請表如附件,子女就讀進修部(夜間部)者請併附切結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