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彰化縣政府訂定之「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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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輔導室 |
公告單位 | 資料組長 |
日期起迄 | 2017-01-17 00:00~2017-07-19 00:00 更新時間: 2017-01-17 14:45:05 |
訊息內容 |
一、本府業於105年11月1日府教特字第1050376632號函(諒達)知貴校,請貴校依據本原則配合辦理,合先敘明。 二、惟教育部於105年11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36638號函知,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修正法條,爰配合修正本原則第九點。 三、修正如下: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原則第九點略以:「性平會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通報。」,修正為「性平會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通報。」 四、請貴校逕行配合修正,另檢附修正後原則及修正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