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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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7-01-13 00:00~2017-01-20 00:00 更新時間: 2017-01-13 11:50:14 |
訊息內容 |
主旨: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等職務,已依相關法令規定領取退離給與者,於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於105年6月10日以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其他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時,其已領退離給與之年資,無須受該條例第14條第2項所定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之限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6年1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81715號函辦理。 二、 檢附教育部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