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並自106年1月20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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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7-01-10 00:00~2017-01-17 00:00 更新時間: 2017-01-10 08:19:07 |
訊息內容 |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並自106年1月20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月5日總處綜字第1060034389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利人才培育發展,訂定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期能藉由強化職務歷練與擴大交流比例,豐富人事人員工作經驗及各人事機構業務推動效能,重點如下: (一) 納入職務歷練職務(包含總處與中央主管機關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 1、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主任職務。 2、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或其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 3、 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主任、科長、組長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4、 跨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二) 實施方式 1、 強化職務歷練:人事機構辦理上開4類職務之甄選作業時,所遴選之人員須具相當(同)職務列等職務一定期間、不同人事機構歷練之資格條件,始得陞任。 2、 擴大交流比例:提高上開職務出缺遴補其他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人員之比例。 三、 旨揭作業規定生效日前,人事機構業辦理甄選作業(已辦理公告)惟未及發布派令者,其擬任人員應具備條件及交流比例部分,不受該作業規定限制。 四、 檢送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及逐點說明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