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並自106年1月20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7-01-10 00:00~2017-01-17 00:00 更新時間: 2017-01-10 08:19:07
訊息內容 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並自106年1月20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月5日總處綜字第1060034389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利人才培育發展,訂定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期能藉由強化職務歷練與擴大交流比例,豐富人事人員工作經驗及各人事機構業務推動效能,重點如下:
(一) 納入職務歷練職務(包含總處與中央主管機關及所屬人事機構職務)
1、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主任職務。
2、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或其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
3、 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主任、科長、組長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4、 跨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或其他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二) 實施方式
1、 強化職務歷練:人事機構辦理上開4類職務之甄選作業時,所遴選之人員須具相當(同)職務列等職務一定期間、不同人事機構歷練之資格條件,始得陞任。
2、 擴大交流比例:提高上開職務出缺遴補其他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人員之比例。
三、 旨揭作業規定生效日前,人事機構業辦理甄選作業(已辦理公告)惟未及發布派令者,其擬任人員應具備條件及交流比例部分,不受該作業規定限制。
四、 檢送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及逐點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