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發放要點)修正規定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12-28 00:00~2017-01-04 00:00 更新時間: 2016-12-28 14:46:03 |
訊息內容 |
主旨: 檢送「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發放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12月22日部退四字第10541770742號書函辦理。 二、 為配合執行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包括領受人於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以及因案被通緝期間,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之權利),亦為完善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之查驗功\能,發放要點已配合修正;其中除新增之提供查驗資料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查證失蹤登記項目)及衛生福利部(查證死亡通報項目)之自動化查驗作業尚待建置完備後另行公告於退撫整合平臺外,其餘部分均自即日生效。 三、 發放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網址:http://www.mocs.gov.tw),請自行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