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貴校函詢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非屬全體教師 共通性應返校日數期間,因學校行政工作需要到校指導o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11-25 00:00~2017-05-27 00:00 更新時間: 2016-11-25 13: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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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麗絹
電話:04-7531435
電子信箱:A1001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973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陽明國中函文(1個電子檔)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非屬全體教師
共通性應返校日數期間,因學校行政工作需要到校指導學
生或奉派帶隊參加需外宿之各項競賽活動,可否申請於6
個月內補休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5年11月10日陽中人字第1050005068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未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
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第3項)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
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三、次查教育部100年5月17日臺人(二)字第1000081168號函略
以,「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
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係規範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
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爰如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
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於寒暑假期間,若有與教
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亦應到校辦理,教師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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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復查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教師負有依有關
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及輔導或管教
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五、案經參酌各縣市政府函釋,有關寒暑假期間到校指導學生
或帶隊參加各項競賽等活動係與教學相關且屬教師義務,
又寒暑假係屬學生放假而非屬教師之法定特休假或例假日
,故不得申請補休。
六、綜上,本府歷次相關函釋有未合部分,停止適用。
正本:彰化縣立陽明國民中學
副本:本縣各國民中學(彰化縣立陽明國民中學除外)、本縣各國民小學、本府教育處、
本府人事處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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