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檢送教育部函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適用疑義如附件,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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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16-11-02 00:00~2017-05-04 00:00 更新時間: 2016-11-02 11:12:50 |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王郁媚 電話:04-7531827 電子信箱:jacqueline@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503758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來函1份(共1個電子檔)(0375826A00_ATTCH1.pdf) 主旨:檢送教育部函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適用疑義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號 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 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三、行為違 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17條第1 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 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六、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十、其他依本法或 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及第18條規定:「教師違反 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 ,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查教育部105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54065號函 釋略以:「……依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就98年11月2 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行為不檢有 5 1050003814 ■人■事■室■■■ ■收■文■:1■05■/1■1/■01 ■有■附■件■■■■ 38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尚無違背,惟立法者為使受規範者能更加得以預見,就實 務上累積案例情形,依行為態樣及情節輕重增列類型,並 將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移列 為第12款(現為第13款),且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態樣 及其內涵,仍應以法律規定為妥,以達加強受規範者預見 之可能性,但師道體現之內涵不僅限於教育法令,各機關 權責所掌之各法令,亦有師道應體現之內涵,尚難逐一列 舉,爰修正條文文字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四、據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仍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 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 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 甚鉅;其經傳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 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之內涵 ,非僅文義所載違反法令即應繩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論 處,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 相關之法令為限,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 上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為範疇。另按教師法第18條規定 教師違反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 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故所稱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仍應由學校主動就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 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或學校於收受或知悉 權責機關認定違反法令後,學校應再就該違反法令行為是 5 38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副本:本府教育處各科2016-11-01 08:5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