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檢送教育部函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適用疑義如附件,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11-02 00:00~2017-05-04 00:00 更新時間: 2016-11-02 11: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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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王郁媚
電話:04-7531827
電子信箱:jacqueline@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503758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來函1份(共1個電子檔)(0375826A00_ATTCH1.pdf)
主旨:檢送教育部函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適用疑義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號
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
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三、行為違
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17條第1
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
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六、嚴守職分,
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十、其他依本法或
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及第18條規定:「教師違反
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
,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查教育部105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54065號函
釋略以:「……依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就98年11月2
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行為不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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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尚無違背,惟立法者為使受規範者能更加得以預見,就實
務上累積案例情形,依行為態樣及情節輕重增列類型,並
將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移列
為第12款(現為第13款),且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態樣
及其內涵,仍應以法律規定為妥,以達加強受規範者預見
之可能性,但師道體現之內涵不僅限於教育法令,各機關
權責所掌之各法令,亦有師道應體現之內涵,尚難逐一列
舉,爰修正條文文字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四、據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仍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
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
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
甚鉅;其經傳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
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之內涵
,非僅文義所載違反法令即應繩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論
處,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
相關之法令為限,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
上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為範疇。另按教師法第18條規定
教師違反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
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故所稱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仍應由學校主動就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
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或學校於收受或知悉
權責機關認定違反法令後,學校應再就該違反法令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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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副本:本府教育處各科2016-11-01
08: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