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重申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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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11-02 00:00~2017-05-04 00:00 更新時間: 2016-11-02 11:07:27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731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50056 627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6月21日總處培字第10200386 48號函略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 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 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 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嗣行 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做為 各機關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之參考。 三、另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 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3 1050003807 ■人■事■室■■■ ■收■文■:1■05■/1■0/■31 ■無■附■件■■■■ 29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10-31 10:2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