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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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10-31 00:00~2017-05-02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31 16:10:56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江軒銘 電話:7531433 電子信箱:ashura@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714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令及附表(電子檔各一份)(0371407A00_ATTCH1.pdf、0371407A00_ATTCH2. pdf) 主旨:有關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請查照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 57419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 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同辦法第5條規定:「公假 、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查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自106 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 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 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 休假年資仍予維持:(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7 1050003775 ■人■事■室■■■ ■收■文■:1■05■/1■0/■27 ■有■附■件■■■■ 15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二)政務人員年資。……(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之年 資。(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 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 年資。另該案附表所列及該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 ,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並檢附該令影本1份)。 四、復查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約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 準用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爰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 (僱)人員者,曾任前開銓敘部令所定服務於政府機關( 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始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慰勞 假年資;至約聘(僱)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 核定有案之慰勞假年資仍予維持。 五、本案附表所列及本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 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六、又本案年資採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休(慰勞)假補 助費核發等相關事宜,為使各機關人事機構人員能正確核 計年資,併請加強宣導。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10-27 12:2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