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併計其休假年資案,復如說明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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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10-18 00:00~2017-04-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18 16:50:58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謝雅婷 電 話:04-37061538 受文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5008521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併計其休假年資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7月21日桃教人字第1050056784號函。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之 教保服務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 假;其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復查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3條規定:「公 立幼兒園依本法第25條第1項及第3項至第6項規定進用之教 保服務人員,其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 反請假規定之處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 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 之規定:一、依教師法聘任者:教師請假規則。……。」 四、再查本部105年2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01193號函略 以,為鼓勵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並參酌本部10 9 1050354968 ■人■事■處■■■ ■收■文■:1■05■/1■0/■13 ■3 ■無■附■件■■■ 04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3年2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13218號函意旨,同意放 寬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 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理休假。 五、因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配 置人員,爰擬參酌上開函釋意旨,同意放寬公立幼兒園兼 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 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理休假。 六、另本案係本部本於職權就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 法未規定事項所作之補充規定,應自補充規定下達日生效 。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除外)、各國立高級中等學 校、國立大學附屬高中職附設進修學校(人事室)、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高職部、各 國立國民小學、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本部國教署人事室2016-10-13 15:2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