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併計其休假年資案,復如說明o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10-18 00:00~2017-04-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18 16: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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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謝雅婷
電 話:04-37061538
受文者: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5008521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併計其休假年資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7月21日桃教人字第1050056784號函。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之
教保服務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
假;其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復查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3條規定:「公
立幼兒園依本法第25條第1項及第3項至第6項規定進用之教
保服務人員,其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
反請假規定之處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
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
之規定:一、依教師法聘任者:教師請假規則。……。」
四、再查本部105年2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01193號函略
以,為鼓勵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並參酌本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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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 ■收■文■:1■05■/1■0/■13
■3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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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2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13218號函意旨,同意放
寬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
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理休假。
五、因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配
置人員,爰擬參酌上開函釋意旨,同意放寬公立幼兒園兼
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
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理休假。
六、另本案係本部本於職權就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
法未規定事項所作之補充規定,應自補充規定下達日生效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除外)、各國立高級中等學
校、國立大學附屬高中職附設進修學校(人事室)、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高職部、各
國立國民小學、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本部國教署人事室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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