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範,其中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10-18 00:00~2017-04-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18 16: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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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3499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0349902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範,其中
「因公成殘」等退休情形發放事宜,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7日總處給字第10500559
77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行政院函規定略以,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
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
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
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三、旨揭行政院函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揆其目的係基於
國家資源合理運用,考量政務人員職務性質與常務人員具
有永業性有別,並以照顧弱勢為原則,爰退職政務人員不
再列入發給慰問金範圍。至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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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5■/1■0/■14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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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如屬具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仍得依上開
院函規定辦理,又所稱「未具工作能力者」之認定仍請依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5月2日局給字第1000031581號
函規定,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
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四、至有關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
之發給,仍依原規定辦理,附為敘明。
五、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10-14
09: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