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範,其中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10-18 00:00~2017-04-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18 16:49:34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3499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0349902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範,其中 「因公成殘」等退休情形發放事宜,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7日總處給字第10500559 77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行政院函規定略以,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 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 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 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三、旨揭行政院函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揆其目的係基於 國家資源合理運用,考量政務人員職務性質與常務人員具 有永業性有別,並以照顧弱勢為原則,爰退職政務人員不 再列入發給慰問金範圍。至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 4 1050003609 ■人■事■室■■■ ■收■文■:1■05■/1■0/■14 ■有■附■件■■■■ 66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員如屬具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仍得依上開 院函規定辦理,又所稱「未具工作能力者」之認定仍請依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5月2日局給字第1000031581號 函規定,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 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四、至有關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 之發給,仍依原規定辦理,附為敘明。 五、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10-14 09:5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