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為資審慎,請參 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規定意旨,組成審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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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10-18 00:00~2017-04-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18 16:4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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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531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為資審慎,請參 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規定意旨,組成審查 小組審查為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10月12日公地保字 第1051160272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得指 派機關內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 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 有關各機關涉訟輔助小組組成與否,係考量申請之公務人 員工作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不同,執行職務行為態樣不一 ,且牽涉之法令殊異,故規定各機關得斟酌實際情形,考 量是否組成審查小組。惟前開涉訟輔助辦法施行以來,各 機關對於是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申請之因公涉訟 輔助事件,屢生疑義,又未經審查小組審查之涉訟輔助事 件,衍生公務人員誤認機關未審慎判斷之疑慮,爰建議如 主旨。 9 1050003605 ■人■事■室■■■ ■收■文■:1■05■/1■0/■14 ■無■附■件■■■■ 77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各處、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10-13 16: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