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為資審慎,請參 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規定意旨,組成審o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10-18 00:00~2017-04-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18 16:45:09
訊息內容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531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為資審慎,請參
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規定意旨,組成審查
小組審查為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10月12日公地保字
第1051160272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得指
派機關內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
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
有關各機關涉訟輔助小組組成與否,係考量申請之公務人
員工作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不同,執行職務行為態樣不一
,且牽涉之法令殊異,故規定各機關得斟酌實際情形,考
量是否組成審查小組。惟前開涉訟輔助辦法施行以來,各
機關對於是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申請之因公涉訟
輔助事件,屢生疑義,又未經審查小組審查之涉訟輔助事
件,衍生公務人員誤認機關未審慎判斷之疑慮,爰建議如
主旨。
9
1050003605
■人■事■室■■■ ■收■文■:1■05■/1■0/■14
■無■附■件■■■■
77
第2頁, 共2頁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各處、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10-13
1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