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於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一案, 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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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10-18 00:00~2017-04-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18 15:39:12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江軒銘 電話:7531433 電子信箱:ashura@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418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函1份(電子檔)(0341870A00_ATTCH1.pdf)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一案,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5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54151076號函轉知勞 動部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辦理。 二、茲據前開勞動部函釋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 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 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 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 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 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以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 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 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開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10-06 08:28:07 1050003507 ■人■事■室■■■ ■收■文■:1■05■/1■0/■06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