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考績,如於事後知悉原考績評定有違誤情事,允依規定重行檢討,以符考績覈實考評意旨,並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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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10-05 00:00~2017-04-06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05 15: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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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328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考績,如於事後知悉原考績評定有違誤情事,允依規定重行檢討,以符考績覈實考評意旨,並應避免重複考評,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5年9月23日部法二字第1054140096號函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5年8月30日公地保字第1051 160234號及同年月日公地保字第1051160235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2條、第5條、第 9條及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各機關對 於受考人之年終考績,應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 實評定適當考績等次,先予敘明。 三、茲以機關對於受考人違法失職行為,應就其涉案事實、程 度及其損害政府信譽之情形,本於權責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查銓敘部101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函略 以,各機關如遇受考人過去違法失職之行為,因嗣後經告 發而知悉,機關於知悉當年度,對於受考人尚在機關10年 1 1050003418 ■人■事■室■■■ ■收■文■:1■05■/0■9/■26 ■無■附■件■■■■ 93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懲處權行使期間之違法失職行為課予懲處,而該等懲處係 作為懲處當年度考績之評擬依據,合於考績法制規定;對 於案情重大、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且深受社會關注者,機關 若經查證屬實且在10年懲處權行使期間,本於權責撤銷重 辦受考人違法失職行為各該年度之考績,亦非法所不許\; 惟機關撤銷重辦受考人已核定之考績,仍應類推適用行政 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復查銓敘部102年10月14日部銓二字第1023761199號書 函略以,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 員相關人事法規為斷,而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 。是以,機關如於事後始知悉受考人之違法失職行為,仍 請依上開銓敘部101年10月3日函釋規定辦理;另受考人於 違法失職行為當年度考績考列乙等以下等次,如係機關審 究其行政責任並衡酌其任職期間實際績效表現所為覈實評 價,雖不必然因受考人所涉案件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判 )決不受懲戒,即須撤銷其當年度考績;惟機關如經檢討 ,認就受考人當年度考績存在認事用法上之錯誤,除具不 得撤銷之情形者外,擬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本於權責 予以撤銷,重對受考人考績核予肯定之評價,亦非法所不 許\,惟機關仍應就受考人當年任職期間內之工作、操行、 學識、才能表現予以覈實考評,且需符合機關當年度受考 人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規定。 四、另查銓敘部101年10月31日部銓三字第1013636267號書函 略以,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機關對於受考人違失事實發 1 93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生年度之考績,仍應綜合衡量其年度內之平時考核紀錄及 獎懲或其他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不宜逕以其有 應受懲處事由為由,據以評定考績等次,如受考人違失行 為及獎懲非屬同一年度時,應避免重複考評,並依銓敘部9 3年11月26日部法二字第0932430317號書函釋辦理,即有 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生效日期與獎懲事實非為同一年度 者,其平時考核增減分數之計算,仍應以獎懲案件發布生 效之考績年度為準。是以,受考人獎懲事實如與獎懲令核 定發布生效非屬同一年度時,仍應依銓敘部上開函釋規定 辦理,並避免重複考評情事。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09-26 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