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考績,如於事後知悉原考績評定有違誤情事,允依規定重行檢討,以符考績覈實考評意旨,並應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10-05 00:00~2017-04-06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05 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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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328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考績,如於事後知悉原考績評定有違誤情事,允依規定重行檢討,以符考績覈實考評意旨,並應避免重複考評,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5年9月23日部法二字第1054140096號函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5年8月30日公地保字第1051
160234號及同年月日公地保字第1051160235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2條、第5條、第
9條及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各機關對
於受考人之年終考績,應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
實評定適當考績等次,先予敘明。
三、茲以機關對於受考人違法失職行為,應就其涉案事實、程
度及其損害政府信譽之情形,本於權責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查銓敘部101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136445122號函略
以,各機關如遇受考人過去違法失職之行為,因嗣後經告
發而知悉,機關於知悉當年度,對於受考人尚在機關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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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權行使期間之違法失職行為課予懲處,而該等懲處係
作為懲處當年度考績之評擬依據,合於考績法制規定;對
於案情重大、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且深受社會關注者,機關
若經查證屬實且在10年懲處權行使期間,本於權責撤銷重
辦受考人違法失職行為各該年度之考績,亦非法所不許\;
惟機關撤銷重辦受考人已核定之考績,仍應類推適用行政
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復查銓敘部102年10月14日部銓二字第1023761199號書
函略以,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
員相關人事法規為斷,而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
。是以,機關如於事後始知悉受考人之違法失職行為,仍
請依上開銓敘部101年10月3日函釋規定辦理;另受考人於
違法失職行為當年度考績考列乙等以下等次,如係機關審
究其行政責任並衡酌其任職期間實際績效表現所為覈實評
價,雖不必然因受考人所涉案件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判
)決不受懲戒,即須撤銷其當年度考績;惟機關如經檢討
,認就受考人當年度考績存在認事用法上之錯誤,除具不
得撤銷之情形者外,擬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本於權責
予以撤銷,重對受考人考績核予肯定之評價,亦非法所不
許\,惟機關仍應就受考人當年任職期間內之工作、操行、
學識、才能表現予以覈實考評,且需符合機關當年度受考
人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規定。
四、另查銓敘部101年10月31日部銓三字第1013636267號書函
略以,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機關對於受考人違失事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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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年度之考績,仍應綜合衡量其年度內之平時考核紀錄及
獎懲或其他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不宜逕以其有
應受懲處事由為由,據以評定考績等次,如受考人違失行
為及獎懲非屬同一年度時,應避免重複考評,並依銓敘部9
3年11月26日部法二字第0932430317號書函釋辦理,即有
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生效日期與獎懲事實非為同一年度
者,其平時考核增減分數之計算,仍應以獎懲案件發布生
效之考績年度為準。是以,受考人獎懲事實如與獎懲令核
定發布生效非屬同一年度時,仍應依銓敘部上開函釋規定
辦理,並避免重複考評情事。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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