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已請領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否繳回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10-05 00:00~2017-04-06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05 14: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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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3275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影本及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
給付參考處理原則(共2個電子檔)(0327547A00_ATTCH1.pdf、0327547A00_ATTC
H2.docx)
主旨:有關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已請領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否繳回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9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540
54號書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5年8月16日
總處給字第1050050802號函就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
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如何計算發給規定略以,選
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未「
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選擇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
助支給數額;選擇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先按其兼領月退
休金之比率計算,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
數額。復查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
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應自法規生
0
1050003407
■人■事■室■■■ ■收■文■:1■05■/0■9/■26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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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上開人事總處105年8月16日函係闡明1
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行政院65年7月3
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
肆字第11841號函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按支(兼
)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等相關規定之原意
,爰該函規定應自100年1月1日起即有適用。合先敘明。
三、各機關如於展期期間發給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子
女教育補助或未按減額及兼領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
,自係溢發而屬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條但書第2款所定不得撤銷之情形外,該違法之處分應
予撤銷。至撤銷後追繳之範圍,請參酌人事總處103年9月
5日總處給字第10300456431號函送之「各機關(構)學校
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辦理。
四、檢附原書函影本及「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
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各1份,請依規定辦理。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9-26
09: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