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已請領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否繳回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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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10-05 00:00~2017-04-06 00:00 更新時間: 2016-10-05 14:52:51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3275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影本及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 給付參考處理原則(共2個電子檔)(0327547A00_ATTCH1.pdf、0327547A00_ATTC H2.docx) 主旨:有關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已請領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否繳回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9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540 54號書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5年8月16日 總處給字第1050050802號函就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 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如何計算發給規定略以,選 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未「 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選擇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 助支給數額;選擇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先按其兼領月退 休金之比率計算,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 數額。復查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 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應自法規生 0 1050003407 ■人■事■室■■■ ■收■文■:1■05■/0■9/■26 ■有■附■件■■■■ 71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上開人事總處105年8月16日函係闡明1 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行政院65年7月3 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 肆字第11841號函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按支(兼 )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等相關規定之原意 ,爰該函規定應自100年1月1日起即有適用。合先敘明。 三、各機關如於展期期間發給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子 女教育補助或未按減額及兼領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 ,自係溢發而屬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條但書第2款所定不得撤銷之情形外,該違法之處分應 予撤銷。至撤銷後追繳之範圍,請參酌人事總處103年9月 5日總處給字第10300456431號函送之「各機關(構)學校 追繳違法支給加給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辦理。 四、檢附原書函影本及「各機關(構)學校追繳違法支給加給 或其他金錢給付參考處理原則」各1份,請依規定辦理。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9-26 09:2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