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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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9-21 00:00~2017-03-23 00:00 更新時間: 2016-09-21 14:10:10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瑩蓉 電話:04-753143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2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2139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勞動部及法務部相關函釋(電子檔共4份)(0321398A00_ATTCH1. pdf、0321398A00_ATTCH2.pdf、0321398A00_ATTCH3.pdf、0321398A00_ATTCH4.p df) 主旨:有關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081號函 辦理。 二、前揭函文略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 依勞動部相關函釋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 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 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 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 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勞動部及法務部相關函釋各1份。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含附件)、本府人事處(含附件) 2016-09-14 08:18:25 1050003290 ■人■事■室■■■ ■收■文■:1■05■/0■9/■14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