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9-21 00:00~2017-03-23 00:00 更新時間: 2016-09-21 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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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瑩蓉
電話:04-753143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2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2139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影本、勞動部及法務部相關函釋(電子檔共4份)(0321398A00_ATTCH1.
pdf、0321398A00_ATTCH2.pdf、0321398A00_ATTCH3.pdf、0321398A00_ATTCH4.p
df)
主旨:有關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081號函
辦理。
二、前揭函文略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
依勞動部相關函釋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
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
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
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
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勞動部及法務部相關函釋各1份。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含附件)、本府人事處(含附件) 2016-09-14
08:18:25
1050003290
■人■事■室■■■ ■收■文■:1■05■/0■9/■14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