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例假及因法定工時縮減產生之休息日,應予補休乙案,請查照。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9-21 00:00~2017-03-23 00:00 更新時間: 2016-09-21 13:58:11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江軒銘 電話:7531433 電子信箱:ashura@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3193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例假及因法定工時縮減產生之休息日,應予補休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5年9月8日勞動字第1050309885號函轉勞動部1 05年9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074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月31日勞動2字第1 000130052號令,業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 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 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原住 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三、復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 ,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3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 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四、爰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如適逢原住民族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 ,應予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得由勞雇雙方協 商之。有鑒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對於原住民族維繫文化 1 1050003273 ■人■事■室■■■ ■收■文■:1■05■/0■9/■13 ■無■附■件■■■■ 29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凝聚族群認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族人均將參加祭儀 視為重要義務,為利原住民族勞工得以形成連續假期返鄉 參加祭儀活動,如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時 ,請宜允於該例假或休息日之前(後)一工作日予以補休 。 五、相關訊息可至本府勞工處網站-法令規章(網址http://la bor.chcg.gov.tw/02law/law01.asp)下載參閱\。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9-13 08:2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