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請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9-21 00:00~2017-03-23 00:00 更新時間: 2016-09-21 13: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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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3092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保訓會原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0309253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5年9
月5日公訓字第1052161104號函辦理。
二、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
任官等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警佐警察
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
位訓練,均於各該訓練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各主管(遴選
)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
書,留存各主管機關備查;第20條第5項、第6項規定略以
,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者,於保訓會撤銷函送達之次日起
,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遴選)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
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是項訓練。但其撤銷有可歸責於受訓
人員之事由者,應全額自費受訓。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
而其撤銷因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於保訓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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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5■/0■9/■08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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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送達之次日起3年內,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遴選)
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填具免訓申請書,函送保訓會,
經核准後,視同訓練合格,由保訓會於同一年度統一報請
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三、上開各該訓練辦法第20條所稱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
,係以受訓人員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為認定
標準:
(一)所稱「故意」,參照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係指受訓人
員對於不符參訓資格仍參加訓練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例
如受訓人員對參訓資格事項提供不實或不全資料或有所
隱瞞,致主管(遴選)機關誤送該員參訓者。
(二)所稱「重大過失」,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49
號判決要旨,係指受訓人員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
例如依上述各該訓練辦法第9條規定,受訓人員均已繕
具受訓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另保訓會亦均要求受訓人員
、各服務機關及各主管(遴選)機關填具參訓資格檢核表
,逐項勾選確認各項受訓資格要件,並經受訓人員簽章
在案。爰如日後發生因參訓資格不符致撤銷訓練及格資
格情事者,受訓人員即應負重大過失責任。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
小學、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6-09-08
08: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