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請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9-21 00:00~2017-03-23 00:00 更新時間: 2016-09-21 13:48:10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3092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保訓會原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0309253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5年9 月5日公訓字第1052161104號函辦理。 二、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 任官等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警佐警察 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 位訓練,均於各該訓練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各主管(遴選 )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 書,留存各主管機關備查;第20條第5項、第6項規定略以 ,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者,於保訓會撤銷函送達之次日起 ,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遴選)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 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是項訓練。但其撤銷有可歸責於受訓 人員之事由者,應全額自費受訓。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 而其撤銷因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於保訓會撤銷 8 1050003190 ■人■事■室■■■ ■收■文■:1■05■/0■9/■08 ■有■附■件■■■■ 29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函送達之次日起3年內,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遴選) 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填具免訓申請書,函送保訓會, 經核准後,視同訓練合格,由保訓會於同一年度統一報請 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三、上開各該訓練辦法第20條所稱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 ,係以受訓人員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為認定 標準: (一)所稱「故意」,參照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係指受訓人 員對於不符參訓資格仍參加訓練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例 如受訓人員對參訓資格事項提供不實或不全資料或有所 隱瞞,致主管(遴選)機關誤送該員參訓者。 (二)所稱「重大過失」,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49 號判決要旨,係指受訓人員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 例如依上述各該訓練辦法第9條規定,受訓人員均已繕 具受訓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另保訓會亦均要求受訓人員 、各服務機關及各主管(遴選)機關填具參訓資格檢核表 ,逐項勾選確認各項受訓資格要件,並經受訓人員簽章 在案。爰如日後發生因參訓資格不符致撤銷訓練及格資 格情事者,受訓人員即應負重大過失責任。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 小學、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6-09-08 08:16: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