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9-01 00:00~2017-03-03 00:00 更新時間: 2016-09-01 1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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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2841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共1個電子檔)(0284162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508
02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68年
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規定,支(兼)領月退
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
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復查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
退休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辦理自願退
休時,如未達退休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得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惟
須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再開始領取(按:即展期月
退休金);或依其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年數計
算,領取減發之月退休金(按:即減額月退休金)。
四、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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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5■/0■8/■19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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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
退休金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
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子女教育
補助。
(二)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選擇支領減額月退
休金者,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選
擇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先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
算,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
五、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8-19
08: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