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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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9-01 00:00~2017-03-03 00:00 更新時間: 2016-09-01 10:08:58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念穎 電話:04-753144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5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2841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共1個電子檔)(0284162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508 02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68年 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規定,支(兼)領月退 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 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復查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 退休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辦理自願退 休時,如未達退休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得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惟 須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再開始領取(按:即展期月 退休金);或依其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年數計 算,領取減發之月退休金(按:即減額月退休金)。 四、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 9 1050002928 ■人■事■室■■■ ■收■文■:1■05■/0■8/■19 ■有■附■件■■■■ 08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 退休金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 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子女教育 補助。 (二)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選擇支領減額月退 休金者,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選 擇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先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 算,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 五、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8-19 08:4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