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否扣除假期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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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8-03 00:00~2017-02-02 00:00 更新時間: 2016-08-03 15:09:49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2528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檢附銓敘部函文影本1份(電子檔)(0252824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否扣除假期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7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5004 7368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部分: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 第4款規定:「……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 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 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 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第15條規定略 以:「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復查 銓敘部90年9月28日90法二字第2071464號書函規定略以 ,請假規則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是女性公務人員 於下午2時30分始分娩,如其尚有產前假4小時以上,則 其當日上午可請產前假,下午即應申請娩假。再查該部9 4年10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42551433號書函規定略以, 5 1050002649 ■人■事■室■■■ ■收■文■:1■05■/0■7/■26 ■有■附■件■■■■ 80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時,得按 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按:104年1月22日修 正施行之請假規則,修正陪產假之計算單位為「時」) 、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 除假期。 (二)案經銓敘部以105年7月13日部法二字第1054118694號函 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略以,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 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本應改以停止上班登 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 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 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 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三)綜上,公務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 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三、聘僱人員部分: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以下簡稱聘僱給假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 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第5條規定:「公 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聘僱給假辦法、上開銓敘部94年10月13日書函及105 年7月13日函規定,聘僱人員請事假、病假、產前假、陪 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時為計算單位扣除 假期;至請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或慰勞假期間遇 5 80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四、檢附銓敘部105年7月13日部法二字第1054118694號函影本 1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07-25 15:4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