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經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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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7-22 00:00~2017-01-21 00:00 更新時間: 2016-07-22 14:4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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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蘇小姐 電話:04-753142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lynn1217@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24461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經敘定薪級者,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號函 辦理。 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 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 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 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所詢疑義 ,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7-20 08:08:21 1050002586 ■人■事■室■■■ ■收■文■:1■05■/0■7/■20 ■無■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