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經敘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7-22 00:00~2017-01-21 00:00 更新時間: 2016-07-22 14: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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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蘇小姐
電話:04-753142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lynn1217@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24461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經敘定薪級者,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號函
辦理。
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
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
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
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所詢疑義
,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7-20
08:08:21
1050002586
■人■事■室■■■ ■收■文■:1■05■/0■7/■20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