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檢送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7-15 00:00~2017-01-1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7-15 16: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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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2361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共4個電子檔)(0236154A00_
ATTCH1.pdf、0236154A00_ATTCH2.pdf、0236154A00_ATTCH3.pdf、0236154A00_A
TTCH4.pdf)
主旨:檢送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7月7日部銓四字第1054123435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因應社會日益變遷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
重新檢討本辦法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項。修正後,
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得回復原職
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分條規定「應予」及
「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
,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3足歲止、增訂留職停薪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辭職或離職,不受應先申請
復職之限制、明定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期未復職者
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以及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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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02539
■人■事■室■■■ ■收■文■:1■05■/0■7/■14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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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
遺業務,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等相關規定。
三、前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
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利用。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
小學、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6-07-14
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