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檢送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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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7-15 00:00~2017-01-14 00:00 更新時間: 2016-07-15 16:36:57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2361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共4個電子檔)(0236154A00_ ATTCH1.pdf、0236154A00_ATTCH2.pdf、0236154A00_ATTCH3.pdf、0236154A00_A TTCH4.pdf) 主旨:檢送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7月7日部銓四字第1054123435號函辦理 。 二、銓敘部因應社會日益變遷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 重新檢討本辦法中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項。修正後, 明定留職停薪人員於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得回復原職 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分條規定「應予」及 「得申請」留職停薪事由、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 ,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子女滿3足歲止、增訂留職停薪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辭職或離職,不受應先申請 復職之限制、明定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或屆滿逾期未復職者 視同辭職之生效日期,以及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3 1050002539 ■人■事■室■■■ ■收■文■:1■05■/0■7/■14 ■有■附■件■■■■ 00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事項規定一致,修正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 遺業務,得依所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等相關規定。 三、前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 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利用。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 小學、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6-07-14 08: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