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退休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其三節慰問金是否須停止發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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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7-12 00:00~2017-01-11 00:00 更新時間: 2016-07-12 16:13:35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20943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0209437A00_ATTCH1.pdf) 主旨:退休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其三節慰問金是否須停止發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6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451 30號書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100年6月20 日局給字第1000036800號函規定略以,審酌退休公務人員 三節慰問金之發給,旨在表達慰候及連繫退休人員之意, 為期與退休人員其他權益維持衡平,歷來均與其是否有停 發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之情形作一致性處理,爰合於 照護規定之退休公務人員,其退休再任如有依公務人員退 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 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 ,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 三、復查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增訂 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明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有犯 1050002356 ■人■事■室■■■ ■收■文■:1■05■/0■6/■28 ■有■附■件■■■■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入監服刑期間,或因 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 時恢復。又同法第32條第6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 老給付,並依第1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23條 及第24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 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爰旨述人員依公務人員退 休法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 惠存款權利,其三節慰問金自應依前開原人事局100年6月2 0日函規定意旨同時停止發給,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書函影本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