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退休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其三節慰問金是否須停止發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7-12 00:00~2017-01-11 00:00 更新時間: 2016-07-12 16: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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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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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20943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0209437A00_ATTCH1.pdf)
主旨:退休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其三節慰問金是否須停止發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6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451
30號書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100年6月20
日局給字第1000036800號函規定略以,審酌退休公務人員
三節慰問金之發給,旨在表達慰候及連繫退休人員之意,
為期與退休人員其他權益維持衡平,歷來均與其是否有停
發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之情形作一致性處理,爰合於
照護規定之退休公務人員,其退休再任如有依公務人員退
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
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
,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
三、復查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增訂
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明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有犯
1050002356
■人■事■室■■■ ■收■文■:1■05■/0■6/■28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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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入監服刑期間,或因
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
時恢復。又同法第32條第6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
老給付,並依第1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23條
及第24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
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爰旨述人員依公務人員退
休法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
惠存款權利,其三節慰問金自應依前開原人事局100年6月2
0日函規定意旨同時停止發給,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書函影本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