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各機關組設考績委員會,請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7-12 00:00~2017-01-11 00:00 更新時間: 2016-07-12 16: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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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2147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各機關組設考績委員會,請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
公務人員之考績,...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
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
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復查銓敘部85年4月20
日八五臺中法二字第297094號函略以,「...所稱不設考績
委員會之『特殊情形』,例如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及受考
人總數少於或等於考績委員會法定人數,自無法組設考績
委員會之必要。」是以,各機關如因人數過少,得依上開
規定報經本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而逕由機關長官考
核。
二、又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4款,「當然委員得由組織
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
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
之。」爰此,各該機關考績委員會當然委員除由專任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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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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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員擔任外,亦得由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註:各
機關兼辦人事擔任當然委員即屬不合法)。
三、茲為避免各機關因考績會組設不合法造成日後保障事件遭
撤銷,爰提醒各機關於組設考績委員會務必依上開相關規
定辦理。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