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各機關組設考績委員會,請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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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7-12 00:00~2017-01-11 00:00 更新時間: 2016-07-12 16:03:41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2147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各機關組設考績委員會,請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 公務人員之考績,...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 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 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復查銓敘部85年4月20 日八五臺中法二字第297094號函略以,「...所稱不設考績 委員會之『特殊情形』,例如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及受考 人總數少於或等於考績委員會法定人數,自無法組設考績 委員會之必要。」是以,各機關如因人數過少,得依上開 規定報經本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而逕由機關長官考 核。 二、又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4款,「當然委員得由組織 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 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 之。」爰此,各該機關考績委員會當然委員除由專任人事 1050002334 ■人■事■室■■■ ■收■文■:1■05■/0■6/■27 ■無■附■件■■■■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主管人員擔任外,亦得由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註:各 機關兼辦人事擔任當然委員即屬不合法)。 三、茲為避免各機關因考績會組設不合法造成日後保障事件遭 撤銷,爰提醒各機關於組設考績委員會務必依上開相關規 定辦理。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