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教師因配偶考取公費留學而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往,當其配偶公費補助期滿改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該師得否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6-27 00:00~2016-12-27 00:00 更新時間: 2016-06-27 14: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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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蔡穎逸
電話:04-7531828
電子信箱:norwayfox@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502146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因配偶考取公費留學而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往,當其配偶公費補助期滿改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該師得否繼續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68793號函
辦理。
二、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
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
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
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次查銓敘部94年7月26日部
銓四字第0942522741號電子郵件略以:「一、......本部
87年6月15日87台甄五字第1629546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
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
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
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二、某甲因配偶自91年9月1日起至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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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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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8月31日止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
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奉准自92年8
月7日起留職停薪2年至94年8月6日有案,惟其配偶自94年
9月1日起,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茲以自費延
長留學期間,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
以該事由申請延長留職停薪。」
三、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倘係公費出國進修,嗣後亦須履行
返國服務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教育人
員得以該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辦理;惟其配偶倘
因學業尚未完成而改以自費延長,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
並非前開規定所稱之公費出國進修,故不得以該事由比照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四、本案教師因配偶考取公費留學而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往,
當其配偶公費補助期滿改以自費延長留學期間,該師得否
繼續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一節,請貴校依說明三規定
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