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之適用情形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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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6-18 00:00~2016-12-18 00:00 更新時間: 2016-06-18 11:37:14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盈貞 電話:04-7531425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ying1122@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2000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共1個電子檔)(0200004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之適用情形一案,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6月13日部法三字第1054116055號函辦理 。 二、查民國105年3月28日修正發布之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 依第4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 及依第5條至第8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 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 他職組職系職務。」上開所定之1年期間,係對於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調任辦法認定職系 專長調任人員再調任之限制,從而該等人員再調任時,理 應任滿再調任之期間限制,上開第10條再調任之期限既由 原6個月延長為1年,並自105年3月30日修正施行,爰自是 日起,依規定調任職系職務者,須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 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至於 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前調任者,截至105年3月29日以前,如 5 1050002160 ■人■事■室■■■ ■收■文■:1■05■/0■6/■15 ■有■附■件■■■■ 21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尚未任滿上開第10條原定之6個月再調任期限,須依上開 修正施行之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延長至任滿1年,始得再調 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本府主計處、本府人事處除外)、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 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企劃科、本府人事處人力科2016-06-15 14:1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