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服研發替代役,得否辦理留職停薪並參加年終考績(成)疑義一案,請查照。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6-18 00:00~2016-12-18 00:00 更新時間: 2016-06-18 11:31:33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洪惠鈴 電話:(04)7531434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1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2002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服研發替代役,得否辦理留職停薪並參加年終考績(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6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54 093551號書函辦理。 二、案內所涉相關法令規定: (一)查兵役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 官役、士兵役、替代役。」次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 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 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 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 (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 工作。」第4條第1項規定,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 代役、研發替代役與產業訓儲替代役。 (二)復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應徵服兵役者,應予留職停 8 1050002138 ■人■事■室■■■ ■收■文■:1■05■/0■6/■15 ■無■附■件■■■■ 64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薪。再查銓敘部90年5月31日90銓五字第2031377號書函 略以,公務人員入營服替代役或補充兵役屬兵役法所稱 兵役之一種,其相關權利亦比照服義務兵役人員,得適 用留職停薪辦法辦理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等相關規定。 又查該部90年7月27日90銓五字第2044255號令略以,公 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自91年1月1日起 不得參加考績(成)。 三、本案旨揭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案經函准內政部105年4月14日內授役甄字第1050830748 號函復略以,按兵役法第2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第 1項規定,研發替代役為現行兵役之一種,復按替代役 實施條例第7條第2項、第4項及第5條之2規定,研發替代 役役期經報請行政院於96年7月20日以院臺防字第09600 33751號函核定,常備兵役期為1年以下(含1年)時,研 發替代役役期均為3年;服役期間分為3階段(按:依內政 部101年12月27日台內役字第1010830939號函略以,研 發替代役役男於第3階段服役期間,同時具有雙重身分, 即與國家間具有「公法關係」之役男身分,以及與用人 單位間依法具有「僱傭關係」之員工身分),故研發替 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係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具役男身 分,無論在任何服役階段,與國家皆屬公法關係。爰此 ,公務人員服研發替代役期間,均具役男身分且屬依法 履行兵役義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意旨,允宜准予辦理留職停薪,俾確保其法定權益。 (二)茲以研發替代役亦屬兵役法所稱兵役之一種,公務人員 8 64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服研發替代役期間均具役男身分且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人員,爰參照前開銓敘部90年5月31日函及90年7月27日 令規定,公務人員服研發替代役期間得適用留職停薪辦 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不得參加考 績(成)。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6-15 08:3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