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6-18 00:00~2016-12-18 00:00 更新時間: 2016-06-18 10: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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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1720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及總統令各1份(共2個電子檔)(0172066A00_ATTCH1.pdf、0172066A
00_ATTCH2.pdf)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5410
5319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105年5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1
1號總統令公布,其修正施行日為105年5月13日;依修正
後條文規定,請各機關學校配合105年第二次定期發放給與
作業,於本(105)年7月16日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清查已經審定資遣或退休生效日期在105年5月13日(含
)以後之資遣與自願、屆齡及命令退休案,是否有新修
正退休法第21條第1項增訂第5款及第6款規定不得受理
之資遣及退休申請案部分,如有是類情形,應即函由銓
敘部或審定機關註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至於已報送而
尚未審定之資遣或退休申請案,則應即函由銓敘部或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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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5■/0■6/■06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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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機關撤回並副知本府。
(二)清查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部分,如有是
類情形應即通知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以下
分別簡稱舊制、新制)年資之退休金支給機關或發放機
關,以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

1、退休人員涉案者:清查退休人員是否符合新修正退休
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如有符合應自105
年5月13日(含)起,停發其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
款,至停止原因消滅後恢復之。
2、退休人員再任者:
(1)清查退休人員是否符合新修正退休法第23條第1項
第4款及第5款規定:
甲、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再任1個或2個以上職
務,且每月所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但
依修正前規定不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
利息者,則給予3個月過渡期,俾供其考量是否
繼續任職;如選擇繼續任職者,應自105年8月13
日(含)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至其原因消滅後恢復之。
乙、自105年5月13日起始符合新修正退休法第23條第
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應自再任之日起停止發
給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至其原因消滅後恢
復之。
(2)轉知所屬退休人員新修正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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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5款規定。
三、有關如何查驗退休人員退休再任之情形,請各機關學校至
「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退休撫卹查驗系統/退
休撫卹查驗結果查詢」,查詢退休人員公保與勞保是否依
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所定機關(構)、財團法
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有投保情形,查驗結果如有投保
可再點選退休人員之身分證號確認薪資是否超過法定基本
工資。
四、檢附銓敘部函影本及總統令各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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