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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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6-18 00:00~2016-12-18 00:00 更新時間: 2016-06-18 10:4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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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3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1720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及總統令各1份(共2個電子檔)(0172066A00_ATTCH1.pdf、0172066A 00_ATTCH2.pdf)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5410 5319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105年5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1 1號總統令公布,其修正施行日為105年5月13日;依修正 後條文規定,請各機關學校配合105年第二次定期發放給與 作業,於本(105)年7月16日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清查已經審定資遣或退休生效日期在105年5月13日(含 )以後之資遣與自願、屆齡及命令退休案,是否有新修 正退休法第21條第1項增訂第5款及第6款規定不得受理 之資遣及退休申請案部分,如有是類情形,應即函由銓 敘部或審定機關註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至於已報送而 尚未審定之資遣或退休申請案,則應即函由銓敘部或審 3 1050002039 ■人■事■室■■■ ■收■文■:1■05■/0■6/■06 ■有■附■件■■■■ 02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定機關撤回並副知本府。 (二)清查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部分,如有是 類情形應即通知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以下 分別簡稱舊制、新制)年資之退休金支給機關或發放機 關,以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 : 1、退休人員涉案者:清查退休人員是否符合新修正退休 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如有符合應自105 年5月13日(含)起,停發其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 款,至停止原因消滅後恢復之。 2、退休人員再任者: (1)清查退休人員是否符合新修正退休法第23條第1項 第4款及第5款規定: 甲、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再任1個或2個以上職 務,且每月所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但 依修正前規定不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 利息者,則給予3個月過渡期,俾供其考量是否 繼續任職;如選擇繼續任職者,應自105年8月13 日(含)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至其原因消滅後恢復之。 乙、自105年5月13日起始符合新修正退休法第23條第 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應自再任之日起停止發 給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至其原因消滅後恢 復之。 (2)轉知所屬退休人員新修正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 3 02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及第5款規定。 三、有關如何查驗退休人員退休再任之情形,請各機關學校至 「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退休撫卹查驗系統/退 休撫卹查驗結果查詢」,查詢退休人員公保與勞保是否依 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所定機關(構)、財團法 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有投保情形,查驗結果如有投保 可再點選退休人員之身分證號確認薪資是否超過法定基本 工資。 四、檢附銓敘部函影本及總統令各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6-04 16:0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