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於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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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6-18 00:00~2016-12-18 00:00 更新時間: 2016-06-18 09:48:59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何宜玲 電話:(04)753142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9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1795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1份(1個電子檔)(0179512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組字第1050037 587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105年3月24日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號函(諒達 )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 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 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 務;又是類聘用人員於請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 公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 職務。 (二)另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 4 1050001925 ■人■事■室■■■ ■收■文■:1■05■/0■5/■30 ■有■附■件■■■■ 10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職缺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以其本身已係職務代理人員 性質,為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 情事,爰是類職務代理性質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 遺業務,亦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似,爰參酌上開銓敘部 函釋意旨,同意放寬旨揭事宜,惟於預算員額內進用之約 僱人員請娩假以外假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 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員請娩 假期間所遺業務,均不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企劃科(含附件)、本府人事處人力科(含附件) 2016-05-26 16:24: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