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於請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6-18 00:00~2016-12-18 00:00 更新時間: 2016-06-18 09: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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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何宜玲
電話:(04)753142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a10019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1795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1份(1個電子檔)(0179512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組字第1050037
587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105年3月24日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號函(諒達
)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
期聘用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
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
務;又是類聘用人員於請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
公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
職務。
(二)另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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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收■文■:1■05■/0■5/■30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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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以其本身已係職務代理人員
性質,為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
情事,爰是類職務代理性質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
遺業務,亦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似,爰參酌上開銓敘部
函釋意旨,同意放寬旨揭事宜,惟於預算員額內進用之約
僱人員請娩假以外假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
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員請娩
假期間所遺業務,均不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企劃科(含附件)、本府人事處人力科(含附件) 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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