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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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5-27 00:00~2016-11-26 00:00 更新時間: 2016-05-27 16:32:45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吳美淑 電話:04-753142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sue1018@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501715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保訓會原函影本、銓敘部函及令影本各1份(共3個電子檔)(0171542A00_ATTCH1.p df、0171542A00_ATTCH2.pdf、0171542A00_ATTCH3.pdf)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 稱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82年7月9日82台華法一字第0868706號函釋,有 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宜視為公務員服務法 所稱之公務員,雖經該部以105年5月3日部法一字第105410 15751號令停止適用,惟保訓會基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主 管機關立場,為使渠等錄取人員有遵循準據,爰函示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仍比照服務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三、檢附保訓會原函影本、銓敘部函及令影本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含附件)、本府人事處考訓科(含附件) 2016-05-24 12:16:21 1050001866 ■人■事■室■■■ ■收■文■:1■05■/0■5/■24 ■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