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發布,請查照並配合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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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5-24 00:00~2016-11-23 00:00 更新時間: 2016-05-24 04: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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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1645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考試院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共3 個電子檔)(0164589A00_ATTCH1.pdf、0164589A00_ATTCH2.pdf、0164589A00_ATTC H3.pdf) 主旨: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發布,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5410 262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條文第25條規定,銓敘部受理因公撫卹申請案審 定流程,改採2階段方式辦理;其第1階段係先按病故或意 外給卹標準,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核給撫卹金;第2階 段則俟銓敘部依規定完成相關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最 終審定事宜。至於上開修正目的係希冀改善「現行因公撫 卹案件須耗時查證,致延宕遺族撫卹金發給」之缺失,俾 收及時照護遺族之目的。從而為避免遺族將第1階段核發撫 卹金作業,誤認為最終審定結果而引起爭議,請各機關學 校於辦理是類案件時,適時向遺族妥為說明;另請告知遺 0 1050001815 ■人■事■室■■■ ■收■文■:1■05■/0■5/■20 ■有■附■件■■■■ 32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族如擬提起救濟,亦請俟銓敘部做出第2階段處分時,再 行為之,以利是項新措施之實施。 三、檢附銓敘部函影本、考試院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條文 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5-20 13:1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