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發布,請查照並配合o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5-24 00:00~2016-11-23 00:00 更新時間: 2016-05-24 04: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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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曾意倫
電話:04-7531442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zxc100233@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501645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考試院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共3
個電子檔)(0164589A00_ATTCH1.pdf、0164589A00_ATTCH2.pdf、0164589A00_ATTC
H3.pdf)
主旨: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發布,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5410
262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條文第25條規定,銓敘部受理因公撫卹申請案審
定流程,改採2階段方式辦理;其第1階段係先按病故或意
外給卹標準,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核給撫卹金;第2階
段則俟銓敘部依規定完成相關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最
終審定事宜。至於上開修正目的係希冀改善「現行因公撫
卹案件須耗時查證,致延宕遺族撫卹金發給」之缺失,俾
收及時照護遺族之目的。從而為避免遺族將第1階段核發撫
卹金作業,誤認為最終審定結果而引起爭議,請各機關學
校於辦理是類案件時,適時向遺族妥為說明;另請告知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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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01815
■人■事■室■■■ ■收■文■:1■05■/0■5/■20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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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如擬提起救濟,亦請俟銓敘部做出第2階段處分時,再
行為之,以利是項新措施之實施。
三、檢附銓敘部函影本、考試院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條文
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2016-05-20
13: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