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其採計休假年資相關事宜,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5-20 00:00~2016-11-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05-20 11: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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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16093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檢附銓敘部原令及附表影本各一份(電子檔)(0160937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其採計休假年資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辦理

二、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
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
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
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政務人員年資。
(三)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
(四)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五)公立訓練、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六)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年資。
(七)各機關(構)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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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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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條例聘任之年資。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九)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
(十)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
(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聘(僱)用之年資。
(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
法適用對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

三、檢附原令及附表影本各一份,附表所列及銓敘部歷次函釋
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05-12
16: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