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其採計休假年資相關事宜,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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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5-20 00:00~2016-11-19 00:00 更新時間: 2016-05-20 11:38:11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劉哲豪 電話:(04)753-1433 傳真:(04)722-9145 電子信箱:chlroy@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16093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檢附銓敘部原令及附表影本各一份(電子檔)(0160937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其採計休假年資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辦理 。 二、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 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 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 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政務人員年資。 (三)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 (四)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五)公立訓練、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六)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年資。 (七)各機關(構)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 1 1050001707 ■人■事■室■■■ ■收■文■:1■05■/0■5/■12 ■有■附■件■■■■ 54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用條例聘任之年資。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九)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 (十)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 (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聘(僱)用之年資。 (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 法適用對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 。 三、檢附原令及附表影本各一份,附表所列及銓敘部歷次函釋 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本府各處、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 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05-12 16:1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