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學校受外界捐款經費之執行應依說明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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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會計室 |
| 公告單位 | 會計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09-06-06 00:00~2010-06-06 00:00 更新時間: 2009-06-06 10:01:14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審計部台灣省彰化縣審計室98年3月18日審彰縣 一字第0980001012號函及行政院主計處92年6月16日處實 二字第0920003906號函辦理。 二、學校接受地方人士及企業捐助,若已就捐款指定用途者,其捐款因具信託性質,為利經費之執行,其會計事務處理由學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若未指定用途而學校擬動支該捐款者,應依預算程序列入年度預算或辦理追加預算因應。 三、學校辦理勸募活動應依據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向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勸募活動許可後始得實施。 四、家長會費之支用請依本縣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第16點規定「由家長會自行辦理」,並依該要點第17點規定辦理,略以:「......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費經委員通過後支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