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有關公立國民中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私立學校董事職務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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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4-22 00:00~2016-10-22 00:00 更新時間: 2016-04-22 13:50:10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王郁媚 電話:04-7531827 電子信箱:jacqueline@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501249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國民中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私立學校董事職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44371號函辦 理。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 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 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 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範圍及許\可程序,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及同法第 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 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四、次查教育部86年7月16日台(86)人(一)字第86071888號函 9 1050001339 ■人■事■室■■■ ■收■文■:1■05■/0■4/■19 ■無■附■件■■■■ 32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轉銓敘部86年6月19日86台法二字第1469586號書函規定略 以,「考試院85年8月29日發布之『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 機構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指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或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 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 立之事業或團體而言。』由於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為私立學 校設立程序之一,故私立學校應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2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因此,非現任 主管教育機關之公務員或對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 ,倘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者,自 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 五、綜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 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者,自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2016-04-18 17:3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