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立國民中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私立學校董事職務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16-04-22 00:00~2016-10-22 00:00 更新時間: 2016-04-22 13: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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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王郁媚
電話:04-7531827
電子信箱:jacqueline@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5012499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國民中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私立學校董事職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44371號函辦
理。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
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
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
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範圍及許\可程序,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及同法第
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
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四、次查教育部86年7月16日台(86)人(一)字第860718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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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01339
■人■事■室■■■ ■收■文■:1■05■/0■4/■19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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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銓敘部86年6月19日86台法二字第1469586號書函規定略
以,「考試院85年8月29日發布之『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
機構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指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或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
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
立之事業或團體而言。』由於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為私立學
校設立程序之一,故私立學校應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2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因此,非現任
主管教育機關之公務員或對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
,倘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者,自
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
五、綜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
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者,自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
正本:本縣各國民中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2016-04-18
17:3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