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函轉有關公立醫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住院醫師,得否採計其於不同公立醫療院所聘用住院醫師之年資、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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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16-04-22 00:00~2016-10-22 00:00 更新時間: 2016-04-22 13:49:06 |
訊息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麗絹 電話:04-7531435 電子信箱:A100120@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1263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有關公立醫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住院醫師,得否採計其於不同公立醫療院所聘用住院醫師之年資、考核,作為選送進修之資格條件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4月15日公訓字第10 521602721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9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 基本條件: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次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列各款資 格人員:一、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1年列甲等、1年列乙 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 懲處者。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第26條規定:「各機關(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於必 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保訓會同意後,得準用本法之規 定。」 0 1050001354 ■人■事■室■■■ ■收■文■:1■05■/0■4/■20 ■無■附■件■■■■ 43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三、按該會92年10月13日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略以,所稱 最近2年年終考績,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 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例如某甲欲參加91年機關選送進修 ,其90年、89年均為另予考績,得依次向前推算88年、87 年之年終考績,並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 理。復按該會101年6月27日公訓字第1011010711號函略以 ,有關各機關(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 條例)進用之聘用住院醫師,前經該會同意準用訓練進修 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且連續於同一機關(構)服務 ,於年度內晉升公職醫師者,由機關選送出國進修時,其 最近2年之年終考績(成),得從寬採計於同一機關(構) 任職聘用住院醫師職務之年終考核,以維渠等人員權益。 四、有關各機關(構)依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住院醫師,前經 該會同意準用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故如渠 等前於不同公立醫院服務時均依聘用條例進用,且均經各 該主管機關報經該會同意準用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 關規定,為應公立醫院實務選送進修之需求,同意是類人 員得從寬採計其於不同公立醫療院所依聘用條例聘用住院 醫師之年資、考核,作為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之資格條件。 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國民中學 、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6-04-19 16:05:02 |